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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5-05-26    點擊:

 

關于印發《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順德區財稅局,南雄市、紫金縣、興寧市、封開縣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運用財政激勵手段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決策部署,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效應,運用創業投資手段促進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省財政設立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為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研究制訂了《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反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

 

    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運用財政激勵手段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決策部署,發揮創業投資對促進高技術產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推動作用,省財政設立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為規范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引導激勵效應,根據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指省財政委托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托管理機構)管理,以市場化方式運作,支持創業投資的政策性引導資金。

 

  第三條 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場運作。引導資金按市場化方式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政府部門不干預項目承擔單位的經營,受托管理機構按出資額代表出資人行使權利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鼓勵創新。引導資金主要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高技術產業種子期和起步期的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項目應具有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消化吸收再創新屬性,不同于一般商業創業投資,不以利益最大化為目的。

 

  (三)引導為主。引導資金主要通過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高技術產業,解決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高技術產業在種子期和起步期資金不足問題,不占大股、不行使經營主導權,充分調動社會資金的投資積極性,分攤風險。

 

  (四)規范管理。建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受托管理機構能力培養,強化受托管理機構責任,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體系和利益激勵機制。同時,按照公共財政原則,在條件成熟時及時退出并將回收資金上繳省財政專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成立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作為引導資金的領導機構。理事會成員由省政府領導,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確定引導資金委托機構、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政策,審議批準引導資金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投資風險控制、投資退出機制和業績考核等重大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負責人擔任辦公室負責人。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制訂辦公室議事規則及辦公室成員單位職責分工,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擬定引導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第六條 理事會辦公室負責組建獨立評估審查機構,聘請國內外一流專家,對引導資金使用進行獨立審查、評估。

 

  第七條 引導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通過競爭性方式確定一家或若干家受托管理機構管理,并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第八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省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

 

  (三)從事創業投資管理業務3年以上;

 

  (四)有至少5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相關經歷的從業人員;

 

  (五)有完善的創業投資管理制度;

 

  (六)有創業投資項目運作的成功經驗;

 

  (七)已在國家、省有關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備案;

 

  (八)省有關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受托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及委托協議的要求,對引導資金進行管理;

 

  (二)以投資額為限對被投資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包括向被投資企業派遣董事、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行使權利;

 

  (三)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和創業投資經驗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各種增值服務,幫助企業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促進企業發展;

 

  (四)定期向省有關部門報告引導資金運作情況、被投資企業項目進展情況、股本變化情況以及其他重大情況;

 

  (五)根據要求,組織引導資金退出并及時將回收資金上繳省財政專戶;

 

  (六)省有關部門及委托協議要求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投資項目選擇

 

  第十條 引導資金投資項目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技術含量較高,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技術屬性,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和較強的預期盈利能力。

 

  第十一條 引導資金投資項目采取以下兩種方式篩選和確定:

 

  (一)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科技發展戰略等公布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各地發展改革、科技、經信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按要求組織申報,并由省有關部門匯總至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專家評審,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在受托管理機構與被投資單位協商一致并簽訂投資協議基礎上,確定引導資金投資項目和資金額度。

 

  (二)受托管理機構推薦投資項目。受托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和要求在省有關部門確定的創業投資支持重點領域內評估、篩選項目向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推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專家評審,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在專家評審基礎上確定引導資金投資項目和資金額度。

 

  (三)引導資金擬投資項目須經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引導資金投資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技術屬性,能明顯提升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技術含量較高;

 

  (三)近期內籌集資金能力相對較弱,但具有良好市場前景、預期盈利能力;

 

  (四)省有關部門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引導資金的使用和撥付

 

  第十三條 引導資金投資對象主要是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程序在國家、省有關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備案并主要在我省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創業投資企業,鼓勵參股設立主要投資于初創期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及支持我省與國家聯合設立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

 

  第十四條 引導資金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的,該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初創期企業或需要政府扶持的產業領域的投資額原則上應不低于全部投資額的30%

 

  第十五條 引導資金主要采用參股投資、融資擔保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運作。

 

  (一)參股投資。向創業投資機構參股比例應不超過被投資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30%,并且不作為第一大股東。

 

  (二)融資擔保。根據信貸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引導資金可對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包括創業投資機構)提供融資擔保。引導資金為企業融資貸款擔保金額應控制在銀行貸款總額的70%以內。

 

  (三)跟進投資。引導資金可以通過對創業投資企業選定投資的企業進行跟進投資,對象僅限于符合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領域的初創期企業。

 

  第十六條 引導資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

 

  第十七條 引導資金由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到受托管理機構的引導資金托管專戶,由受托管理機構撥付至被投資企業。

 

  第十八條 受托管理機構的托管專戶需在省財政廳指定的代理銀行范圍內開設,并由省財政廳、受托管理機構、開戶銀行3家簽訂協議,明確只有接到省財政廳的撥款通知后,開戶銀行方可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九條 引導資金投資項目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執行的,受托管理機構要及時將引導資金繳回省財政專戶。

 

  第五章 引導資金退出

 

  第二十條 引導資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通過企業并購、股權回購、證券市場上市等形式實現退出。

 

  第二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對投資項目退出時機進行考察,在退出時機成熟時運作退出,并及時將退出時機、退出方式等情況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第二十二條 退出的資金(含回收的股息、股利)直接收回到托管專戶,由受托管理機構及時上繳省財政專戶。

 

  第六章 管理經費

 

第二十三條 引導資金委托管理機構管理并支付委托費用。委托費用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日常管理經費,按不超過投資余額的2.5%確定;另一部分是效益獎勵,按不超過總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后的凈收益)的20%確定。

 

  第二十四條 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受托管理機構應以自有資金對所投資項目進行共同投資。

 

  第七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引導資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按照公共性原則,對引導資金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引導資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 引導資金應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具體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訂。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審計廳、省監察廳對受托管理機構進行考核與監督,有權對受托管理機構實施不定期檢查,對托管專戶的資金進行監控。受托管理機構應定期向省有關部門報送受托管理機構的財務報告和引導資金投資管理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對引導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或者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受托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和委托協議約定事項,認真履行相應管理職責,制定相應的創業投資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風險防范制度,設置相應的業務機構。

 

  第三十條 受托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有權撤銷或更換受托管理機構,必要時可訴諸法律手段:

 

  (一)不再具備本意見規定的資質條件;

 

  (二)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依法撤銷、解散、宣告破產;

 

  (四)委托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引導資金具體工作方案由省財政廳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等部門另行制訂并報政府批準。在條件成熟時,引導資金轉換成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其設立方案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另行制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